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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起草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广大企业职工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认真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的推选工作。我部计划先在全国选择100家管理规范、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鉴定工作基础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各地、各行业分别选择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指导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请各地、各行业结合实际,各选择2至4家备选企业,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备选企业名单报我部。我部对推荐的企业审核并公布名单后,企业即可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其中,我部在原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央直属国有大型企业跟踪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三、精心组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为准备阶段,我部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职业(工种)范围,各地、各行业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为试点阶段,各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并在此基础上边总结边扩展。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总结阶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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